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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卡章程

惠民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惠民卡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即惠民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惠民卡是广东惠民运营系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包括记名卡与不记名卡。

第三条 惠民卡面向单位及个人发行。

第四条 惠民卡用于特约商户消费支付,公司、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特约商户”是指与公司签订惠民卡受理协议,接受惠民卡进行消费支付的商户。

第二章 购买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均可以充值购买的方式通过公司业务部门或指定服务网点购买惠民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惠民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七条 惠民卡实行限额发行与管理,单张记名卡最高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最高限额1000元。

第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千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九条 持卡人持惠民卡可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支付。惠民卡不可透支,不可提取或变相提取现金,不计付利息,可重复充值循环使用。

第十条 记名卡长期有效,不记名卡自首次充值激活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可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惠民卡及相关材料,以供持卡人进行卡片挂失、补卡、赎回等操作时使用。

第十二条 惠民卡可通过公司指定服务网点进行重复充值。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POS机小票为交易凭证。

办理记名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充值,将参照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惠民卡充值,只能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惠民卡充值。办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含)以上惠民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惠民卡消费后发生退货的,退货资金只能退回原惠民卡。原惠民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原惠民卡内资金用完卡片被回收、作废或退货后卡内余额将超过规定限额等导致退货资金无法退回原惠民卡的,可退回持卡人提供的公司发行的同类惠民卡。

第十四条 不记名卡不提供卡内资金赎回服务;记名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卡内资金赎回。办理卡内资金赎回时,持卡人须退回卡片、收据等,同时须提供购卡时的登记资料及赎回时的有效身份证件供公司核对。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惠民卡赎回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公司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使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的,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如赎回涉及转账手续费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单张惠民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第十五条 惠民卡的业务办理、消费使用途径、特约商户名录以惠民会员网www.2773456.com(以下简称会员网)的公告为准,也可通过惠民客服热线0752-2773456查询。随卡赠送的手册及其它相关资料上记载的特约商户名录仅供参考。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惠民卡使用或保存不当使惠民卡损坏而导致无法成功刷卡的,持卡人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指定服务网点办理维修、换卡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为记名卡的持卡人提供卡片丢失时的挂失服务,挂失生效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可通过惠民客服热线0752-2773456、惠民指定服务网点进行挂失申请;不记名卡不提供挂失服务。

第十八条 惠民卡卡片损毁影响使用或已申请挂失的,持卡人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换新卡,换卡工本费为20元/张。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卡,公司将从超过有效期的第一个月起按10元/月/卡从卡内余额中扣取账户管理费。对于超过有效期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不记名卡,系统将自行销户。

不记名卡超过有效期申请延期的,持卡人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司指定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公司将收取账户激活手续费20元/卡。延期操作中如涉及换卡的,公司将依照本章程第十八条之规定收取相应换卡工本费。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惠民客服热线0752-2773456、惠民卡查询终端进行惠民卡相关信息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卡内余额查询、交易记录查询等)。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

(一)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惠民卡的,公司有权暂停该惠民卡的使用。

(三)公司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四)公司发现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因为惠民卡业务处理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用户应该予以配合。

(五)公司有权对用户的相关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发现相关资料或交易行为中

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用户发出询问,要求用户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该用户及相关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如用户从事非法交易的,

公司有权停止其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有权视特约商户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紧密合作程度等情况不时调整特约商户范围,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用户。

(七)用户同意,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公司基于单方判断,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认为用户已经违反本章程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惠民卡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2、公司在发现用户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惠民卡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3、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用户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惠民卡业务处理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惠民中断对用户服务的;

(6)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用户服务的;

(7)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义务

(一)公司应当书面或通过会员网等提供惠民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和使用说明等。

(二)公司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主要为会员网服务、0752-2773456惠民客服热线服务和服务网点服务。

(三)公司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用户在购卡时提供的相关资信资料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用户与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公司有义务确保惠民卡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用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用户的权利

(一)用户享有按规定使用惠民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用户有权知悉惠民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用户对惠民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用户的义务

(一)用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惠民卡。

(二)用户未妥善保管惠民卡,导致惠民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用户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信息被窃或泄露。用户对惠民卡、身份信息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惠民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五)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惠民卡。用户同意自行承担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惠民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用户承诺自己在使用惠民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

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不得利用惠民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用户从事非

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用户独立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惠民卡。

3、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4、利用惠民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5、从事任何可能侵害惠民卡业务处理系统之行为。

6、其他被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七)鉴于某些特约商户可能对惠民卡的使用做出一些附加规定,持卡人在消费前应当了解核实卡片在特约商户的使用规定,如因用户理解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用户在特约商户使用惠民卡时,应该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

因顾客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而引起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应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受损害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不同意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持卡人有权停止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持卡人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其接受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惠民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惠民运营系统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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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车人在租用惠民自行车时,应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惠州市惠民自行车租赁服务公约》

二、租车前,请检查自行车是否完好。还车后,请确认还车是否成功。

三、违反《惠州市惠民自行车租赁服务公约》行为者,将录入个人诚信档案,取消租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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